关于印发《亚星221net教学型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1/12     浏览次数:   返回

上大制〔2018〕2号
校内各单位:
《亚星221net教学型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已经学校领导审签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亚星221net
2018年1月7日
亚星221net教学型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体系,推进学校实现双一流大学建设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学校决定设置教学型教师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以鼓励长期坚守在教学一线的教师安心教书育人,潜心教学研究。
第二条 聘任范围
长期承担学校本科生公共基础课以及专业基础课教学任务的教师。
第三条 岗位名额
全校每年一般按照当年岗位数的10%比例设置岗位, 具体名额以当年公布为准。
第四条 思想品德要求
政治立场坚定,师德高尚,事业心强,富有创新协作精神,治学严谨,教风端正,诚信育人,为人师表,传递正能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 任职条件与要求
具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在人才培养、教书育人、课程建设、教学研究等方面具有较大成绩,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
1、任职年限要求
(1)教授:担任8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且承担本科教学任务满8年及以上。
(2)副教授:担任8年及以上讲师职务,且承担本科教学任务满10年及以上。
2、教学任务要求
(1)承担教学工作,每学年至少主讲二门次本科生课程,并完成所在单位规定的教学任务。
(2)近5年(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当学期为基准,向前递推五年)年均独立完成规定的本科课堂教学工作量:申请教授岗位,任副教授期间须不少于180学时/学年,申请副教授岗位,任讲师期间须不少于200学时/学年。
(3)教学认真负责,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评价成绩优良。近5年以来课堂教学评价成绩平均等第为B+及以上,学生评教平均成绩为本单位排名前10%,且未发生任何教学事故。
3、教研能力评价
教学型教师的教研能力评价采取代表性成果评审,由学校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校外同行专家评审。申请人应提供任现职以来体现其教育教学能力、教学研究能力等的教学研究成果,其中:申请教授岗位一般不少于三项,申请副教授岗位一般不少于二项。
4、对于在教学效果、教学改革、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等方面特别优秀的教师,教学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可以特别推荐。
第六条 为鼓励青年教师积极参与教学竞赛,提升教学水平和能力,凡在全国高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教师,可破格晋升高一级别教师职务。
第七条 评审组织
学校成立教学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人的教学水平和教学研究能力综合评议,成员由校内外专家和教授代表组成。
第八条 聘任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亚星221net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申请表》、《教研能力评议表》等表格,并提交所有申报材料。
2、材料公示。学院(部门)将申请表格和申报材料放在指定地点展示3天。
3、师德考察。学院(部门)思想品德考察小组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考察并提出考察意见。
4、学院推荐。学院(部门)聘任领导小组提出推荐意见。
5、材料审核。人事处审核申报材料,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校园网上公示一周。
6、专家评审。学校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校外同行专家对申请人的教研能力进行评审。申报教授岗位应有5名校外专家评议,其中至少3名专家认为已达到所聘岗位要求,且认为尚未达到要求的专家不超过1名,同行专家评审方为通过;申报副教授岗位应有3名校外专家评议,其中至少2名专家认为已达到所聘岗位要求,同行专家评审方为通过。
7、综合评议。教学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对通过校外同行专家评审的申请人进行综合评议,在学校核定的岗位数额内提出推荐意见。评议会议出席成员达到应到人数的2/3及以上,方为有效。评议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实到人数的2/3及以上,方为通过。
8、学校审议。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审议由教学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人员,并确定拟聘人员名单。会议出席成员达到应到人数的2/3及以上,方为有效。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实到人数的2/3及以上,方为通过。
9、拟聘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公示一周。
10、合同签订。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正式发文聘任,签订聘任合同,约定聘期内的教学任务。
第九条 教学型教师需要转聘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必须按照学校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重新聘任。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亚星221net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上大内〔2014〕116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人事处、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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